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國立屏東教育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學生社團輔導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學會定名為『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學系系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
第三條 本學會之宗旨如下:
一、 增進系上同學及師生間之情誼。
二、 促進校際與系際各項活動之交流。
三、 加強同學對本系之認同,團結合作、增進系譽。
四、 為系上同學服務、爭取福利。
五、 提升本學系學術風氣。
第四條 本學會受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及教育學系指導。
第二章 會員
第五條 凡學籍設於國立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學系大學部在學學生皆為本學會之當然會員。
第六條 本學會會員得享有下列權利:
一、 享有選舉及罷免系會長之權利。
二、 享有會員代表大會之提議、表決、發言、選舉、被選舉等權利。
三、 得參與本學會所舉辦之活動。
四、 享有本學會所提供之各種福利及借用器材物品之權利。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 繳納系學會會費。
二、 遵守本章程及系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所決議之議案。
第三章 組織與職權
第八條 本學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議決重大提案。
第十條 本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當然代表及選舉代表所組成,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 當然代表包括系學會會長、副會長、系學會幹部及各班班代,若各班班代為非本會會員,則由該班另推舉一人替代之。
二、 選舉代表由每班推選四位,任期為一學期,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本學會幹部會議設置系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活動股、服務股、總務股、文書股、美宣股、體育股、資訊股、公關股等各股股長一人,系會長由本學會之全體會員選舉產生之,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任,副會長及各股股長由系學會會長就任後聘任之,任期與系會長同。
第十二條 系學會長之選舉與罷免條件如下:
一、 系學會長之選舉資格為本學系升大三之系學會成員,且前一 學期學業及操行成績須達學校的標準(學期成績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不得低於80分)。若無人登記參選,須由升大三各班,推選一名參選之。
二、 系學會會長選舉辦法與學治會、學議會共同舉行三合一選舉,辦法依學治會所公佈。
三、 系學會會長之罷免須經三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召開會員大會,經二分之一以上會員出席,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二通過,得罷免之。系學會會長出缺時,若所剩任期不到三個月,由副會長代理至任期結束,若所剩任期超過三個月,則由副會長暫代,並於三週內改選新系學會會長完畢。
第十三條 系學會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對外代表本學會,對內向全體會員負責,綜理會務與負責行政之協調,推動本學會之運作。
二、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及幹部會議。
三、 聘任顧問及各股幹部。
四、 代表本學會出席各級、各項學會相關會議。
第十四條 副會長之職權如下:
一、 協助會長處理各項事務。
二、 協助系學會之運作與管理。
三、 會長因事不得行使其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四、 負責本會對外之聯繫工作。
五、 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十五條 活動股置股長1人,並得置副股長2人。職權如下:
一、策劃系上迎新活動、送舊晚會、系出遊。
二、提出活動策劃書供文書建檔。
三、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十六條 服務股置股長1人,並得置副股長1人。職權如下:
一、 協助每次活動的進行,及期中期末補品發放。
二、活動宣傳單、報名表的製作與發放。
三、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總務股置股長1人。職權如下:
一、收取系學會會費並保管,審查各項支出。
二、系學會會費經常帳之收支與公佈。
三、系學會財務的管理、本學會各項收支憑證之保管,如有遺失,應負上賠償責任。
四、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十八條 文書股置股長1人,並得置副股長1人。職權如下:
一、開會及活動的文書紀錄,文書資料的保存,並製作為成果報告書。
二、開會簽到單的製作。
三、系刊、系服徵稿與製作。
四、電子報之編寫。
五、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十九條 美宣股置股長1人,並得置副股長1人。職權如下:
一、製作活動宣傳海報、期中all pass小卡。
二、協助美術方面事項的設計。
三、各項活動之場地佈置。
四、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廿十條 體育股置股長1人,並得置副股長1人。職權如下:
一、 承辦系學會各項運動事宜。
二、 督導各系隊之營運狀況。
三、 負責本學會器材之清點、保管與借用。
四、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廿十一條 資訊股置股長1人,並得置副股長1人。職權如下:
一、協助系上每次活動及開會的拍攝工作,並整理建檔。
二、 系學會BBS、facebook及網頁製作與維護。
三、 負責本學會各項活動網路資訊之宣導。
四、 負責電子報之排版與發送。
五、 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廿十二條 公關股置股長1人,並得置副股長1人。職權如下:
一、協助系上與外校或外系的聯絡並製作公關函。
二、負責本學會活動之宣傳。
三、募集活動經費。
四、負責與製作系服之廠商接洽。
五、負責活動及開會場地借用。
六、系學會會長交辦事項。
第廿十三條 本學系主任為本學會之指導老師。為使本學會順利運作,得遴聘顧問若干名,由系會長聘任之。
第四章 會議
第廿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由系會長召集之,每學期期初、期末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日前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臨時代表大會的召開應於十日內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如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由系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連署召開。
第廿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少於二分之一之會員代表出席,不得開議。提案需出席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廿十六條 本會幹部會議每學期應於每學期期初、期中及期末召開,各股股長應出席會議,如有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股員代理。
第五章 經費
第廿十七條 本學會的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所繳之系學會會費。系學會會費之繳交以四學年計算,共計貳千元整,應於新生入學時繳交。
二、 向學校申請通過之活動經費補助。
三、 本學會會員轉學或退學者,以學年為單位,依比例退還會費。
第廿十八條 本學會經費由系會長會同總務股,參照前一學年活動收支情形,於開學後一週內編列完成學年度預算,並陳報指導老師同意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及同意。
第廿十九條 本學會會員所繳之系學會會費,金額如需變更,應在會員代表大會中提出,經出席人員參與表決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通過。
第三十條 本學會之一切活動費用支出情形,應於每學期期末彙編完成,陳報指導老師同意後,提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並公佈之。
第三十一條 開學後拒絕繳交系學會會費之本學系會員,即自動喪失會員所享之各項權利,但仍須恪遵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義務。若要參與系學會辦理之活動,本學會將另外收取活動相關費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系學會會長於學年結束前得視副會長及幹部之工作表現發給相關服務證明以茲鼓勵。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由幹部會議或會員四分之一連署提案至會員代表大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施行之。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陳本校學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定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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